发布时间:2021-3-9 来源:湖北省卫生监督协会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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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修改稿)

关于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

建设的指导意见

(修改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效能,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整体谋划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加快推进卫生健康全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责任。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顶层设计,整体谋划,统筹实施,重点推进,加快健全权责明确、保障到位、运行规范、执行有力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构建决策(指挥)、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保障执法条件,全面落实综合监管制度,实行属地全行业管理,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依法履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公共卫生秩序和执法监督的职责。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围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矛盾以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强专业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强化部门协同配合,落实属地责任,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效能。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的引领支撑作用,坚持改革创新,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和在线监管模式,加强卫生健康全行业、全要素、全流程的监管,推动卫生健康全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通过3到5年的努力,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和保障运行机制,健全权责明确、保障到位、运行规范、执行有力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实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

二、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

(四)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网络

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改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出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方案,健全权责明确、保障到位、运行规范、执行有力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网络。要强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设置,明确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能,厘清不同层级执法管理权限,明确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实施分类分级执法。要统一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名称、性质、规格、数量和层级,创新体制机制,优化人员配置,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等一线执法力量。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级别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受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职责,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技术规范、标准制订,监督指导全国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以及大案要案的督办督察等工作。

省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法律法规规定赋予省级的执法职责,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全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全省行政执法稽查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设区的市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市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辖区内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设区的市及其市辖区按照减少执法层级、不重复执法的要求,原则上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管理体制。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通过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强化基层属地管理。对乡镇(街道)有能力承担的简易执法事项,依法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业务上接受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要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日常监管与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协调配合机制。

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卫生行政执法协管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卫生行政执法信息报告员,在辖区内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卫生健康日常监督巡查(访)、信息收集报告、宣传指导以及协助调查处置协管工作并接受县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优化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运行机制

(五)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建立卫生健康违法案件跨部门、跨地域联合执法机制,完善上级和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公安、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案件协办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协调机制。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监管、执法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监管、执法有效衔接。

(六)强化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重点领域的风险会商和问题清单制度,创新监方式,探索推进非现场执法和在线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视联网等技术,扩大在线监测、自动监控等的应用范围,加强预警监测,提升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七)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目标信用监管机制制定卫生健康行业信息公开目录,全面落实信用公开承诺、信用等级评价和监督信息公示等工作。将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档案,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重点, 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建立并逐步完善卫生健康社会信用体制和机制建设,通过强化宣传引导、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联动,加快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发展,推动卫生健康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显著提高。

(八)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评价体系。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稽查、层级稽查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夯实基层网格化管理机制

推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机制,将卫生健康领域的信息采集上报、政策法制宣传等纳入社区网络化管理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协管员、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卫生健康专干的作用,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报送能力,不断完善县、乡、村三级综合监管网络。

(十)落实社会共治机制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推进医疗机构依法执法业自查工作,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大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建立有奖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综合监管设立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四、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能力

(十一)提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专业能力

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行为。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培训/实训基地,实施执法人才培养计划,建立面向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医疗卫生和职业健康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的入职培训、定期轮训和考核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两年参加1次不少于2周的复训,个人培训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职级评定、任职晋升等的依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人才培训方式,着力培养复合型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才,提升执法人员政治思想素质、法律素养、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

(十二)提升违法案件查处能力

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公共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医疗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实施和执法力度,聚焦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主责主业,着力提升卫生健康行业违法案件查处能力。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审查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专家咨询库,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审查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处罚案件专家咨询库专家作用,对影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启动会商审查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首席卫生监督员为主的执法办案指导机制,开展巡回指导和执法监督检查。

(十三)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工作预案,开展卫生监督技能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实战演练,着重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认真履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在卫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提升应对卫生应急工作的卫生监督水平

(十四)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

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的引领支撑作用,推进“互联网+执法”建设,围绕信息收集、数据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共享等内容,应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与信用监管、监督信息公示、“互联网+监管”等平台的协同机制。实现非现场执法模式和在线监管功能。全面加强数字化执法装备配备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基层现场执法电子取证设备的配备使用,提升现场执法取证设备和信息报送设备的运用能力,提升技术执法能力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高效、规范和权威推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的保障政策

(十五)核定人员编制

各地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按照不低于常住人口万分之一至一点五的比例合理核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编制,重点向市县两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倾斜。各地要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要求,将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实施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可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配合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各地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罚没收入与所谓利益直接或间接变相挂钩。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发展建设支出以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专项和着装费等应当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能力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十七)落实硬件设施保障

加强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建设,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制定国家和省市县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制定统一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规范》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装备标准》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拟订。

(十八)完善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设立首席卫生监督员岗位,实行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国家级、省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培养计划,加强首席卫生监督员培养、选拔工作。具体《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健康部门商人社部门制定。

(十九)优化管理效能

合理设置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内设科(处)室,科学实施岗位分级分类管理,行政执法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5%,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效能。

(二十)强化激励约束

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履职尽责和尽职免责制度,让履职尽职者照单免责失职渎职者照单担责,对在查办重大案件、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提高干部履职自觉性、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此次公共卫生体系改革建设中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作为,细化实施方案,加快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党建为引领,通过抓党建促执法,坚持抓执法求发展,锤炼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无私奉献、公开公平的健康卫士形象。

(二十二)强化组织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各项任务落实,积极争取部门协同,健全权责明确、保障到位、运行规范、执行有力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健全完善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制,推进卫生健康事业新发展。

(二十三)落实督导考核

国家卫生健康委要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任务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并加强对各省的督导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将适时对各地推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情况开展督查。